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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6號
原 告 歐正文
被 告 黃焜增
黃坤垣
黃坤潤
黃坤盛
黃坤秀
黃坤松
朱黃玉珠
徐得銘
徐淑貞
黃焜宏
黃焜輝
黃焜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之坐落苗栗縣○○市○○段00地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4,719元【計算式:面積13,343.99㎡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50元原告權利範圍5分之1=1,734,7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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