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337,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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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7號
原 告 A01 (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下同)
A02
A03
兼上3人
法定代理人 A04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吉興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3萬2,673元(計算式:215萬0,500元+211萬4,475元+228萬4,571元+248萬3,127元=903萬2,6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0,496元。

二、被告陳吉興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被告宏昌通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並據此補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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