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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昇孚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楨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美慧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4,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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