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432,202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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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3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雅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聖明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黃聖明之被繼承人姓名及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黃**之人別資料。

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四、查報被代位人黃聖明之應繼分比例。

五、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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