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439,202204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39號
原 告 曾炳揚
訴訟代理人 潘和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雄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69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芬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