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446,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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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6號
原 告 紀維倫

訴訟代理人 葉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因被告泰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為廢止登記,應以清算人為其等之法定代理人,請提出其等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該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人就任,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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