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447,2022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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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7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洪振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公館鄉鶴子岡段132、130-1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全體被告即上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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