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489,2022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89號
原 告 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毓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永澤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所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然遍查原告所提書狀內容未見附表,請陳明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之不動產是否即為苗栗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並請具狀更正之。

二、被告蘇永澤、楊馥榕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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