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504,202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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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04號
原 告 洪煒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秉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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