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516,202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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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1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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