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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張翠櫻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周銘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戶籍地址為苗栗縣○○鄉○○村00鄰000○000號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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