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81,2022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胡佑嘉
訴訟代理人 涂國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凌瑞祥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凌瑞祥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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