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83,2022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孟芬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