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訴,140,202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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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卓儒等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上開土地共有人即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陳**之人別資料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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