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6號
原 告 蔡慧諠
訴訟代理人 沈靖家律師
田美律師
何奕萲律師
被 告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百茂投資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慶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一銘律師
曾毓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3月6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號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然上開案件業於112年7月3日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12月14日112中分慧刑蒼110重上更二14字第1129008511號函在卷可稽(卷二第403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陳中順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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