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訴,361,202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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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 告 陳啟文即大昌製材廠

李月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以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02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而前開裁定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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