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訴,443,2024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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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43號
原 告 鄭聚然(即原告徐義發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
被 告 徐錦旺等詳如附表二所示29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112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地上權均應予終止。

二、被告江瑞安、江自強、江依橙應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繼承人江瑞豐部分地上權(即土地謄本他項權利部登記次序1-15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林杋錡、江瑞安、江自強、江依橙應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繼承人江品諺部分地上權(即土地謄本他項權利部登記次序1-16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徐錦旺、徐錦三、徐錦福、楊朝淵即徐淑慧之遺產管理人、劉覲中、劉覲國、劉文英、林杋錡、江瑞安、江自強、江依橙、蕭廣銘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五、被告蔡瑞香、徐佳佳即徐寶玲、徐德聖、徐米梅、劉淑琴、徐志瑋、彭錦堂、彭喜鴻、彭茂勛、彭金蘭、彭美垣、彭滿五、彭美齡、彭家珍、蕭文忠、蕭睿嫻、蕭莉君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六、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者,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起訴後之民國111年8月22日,以買賣為原因,將其所有系爭土地之全部移轉登記予鄭聚然,且經原告聲明承當訴訟等情(卷二第10頁),亦據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可稽(卷二第14頁),爰准由原告鄭聚然為徐義發承當訴訟,故徐義發脫離訴訟繫屬,不再列為原告。

二、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江瑞豐於訴訟繫屬中之112年5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江瑞安、江自強、江依橙,有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手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經原告於112年9月18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卷二第221頁至第232頁),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主張: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系爭土地設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地上權(下合稱系爭地上權)予附表一所示之人,系爭地上權存續期間均為無定期,並均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設定至今已逾20年之久,江瑞豐、江品諺等均已往生,系爭土地上目前僅有共有人徐月蘭、徐貴珍所有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座落其上,其餘並無任何被告所有之建物存在,足見系爭地上權之設定登記目的已不存在,倘任令其繼續存在,勢必有礙於原告使用系爭土地,並有害於系爭土地之經濟價值,原告為能有效利用系爭土地,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33條之1等規定提起本訴,請求終止系爭地上權,及請求被告就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5項所示。

參、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肆、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其上設有如附表一編號1、2號所示之地上權,有系爭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堪信為真實。

二、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民法第832條、第833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又修正之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9年1月5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亦適用之,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1亦有明定。

該條之立法理由,係鑑於地上權非有相當之存續期間,難達土地利用之目的,不足以發揮地上權之社會機能。

又因科技進步,建築物或工作物之使用年限有日漸延長趨勢,為發揮經濟效用,兼顧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之利益,爰明定土地所有人或地上權人針對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均得於逾20年後,請求法院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各種狀況而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

或於地上權成立之目的不存在時,法院得終止其地上權。

又倘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設定之始,並無容任第1次建置之建築物或工作物滅失後,重為第2次以後建置之目的,該以地上權建置之建築物或工作物因存在及利用現狀已不合土地之經濟價值,亟待更新利用方式,俾利土地之最大效益利用,即與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相符(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6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63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依系爭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之記載,系爭地上權之存續期間均為無定期、其他登記事項欄均登載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足見系爭地上權之設定係以地上權人建築建物為目的,且於設定地上權時並未約定有存續期間。

而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有共有人徐月蘭、徐貴珍所有之系爭建物外,其餘均是鐵皮圍牆及圍牆內一片雜草,此業經本院於112年3月6日會同原告訴訟代理人、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下稱苗栗地政)人員至現場勘驗屬實,有勘驗筆錄、現場照片、地籍圖正射影像圖及苗栗地政112年3月2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房屋稅籍證明等在卷可稽(卷一第465-493頁、卷二第33-35頁),堪認附表二所示被告等均無因系爭地上權而使用系爭土地,其等亦無建築物存在於上,系爭地上權設立之目的已不存在甚明。

本院審酌系爭地上權設定之目的已不存在,且有些於104年辦理繼承登記、有些未辦理繼承登記,已無設定地上權時之目的,倘任令其繼續存在,勢必有礙於所有人使用系爭土地,且有害於系爭土地之經濟價值,是原告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系爭地上權,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

地上權人對於土地既得為特定之使用及支配,地上權之存在顯已限縮土地所有權使用收益之圓滿狀態。

又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固不得處分其物權,但為訴訟經濟計,當事人一訴請求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為分割,並無不可(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729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系爭地上權之地上權人即江瑞豐、江品諺等人業已死亡,而被告江瑞安、江自強、江依橙為被繼承人江瑞豐之繼承人,和被告林杋錡、江瑞安、江自強、江依橙為被繼承人江品諺之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此有原告陳報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列表、戶籍登記申請書、手抄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及所附前案紀錄表,查核無誤,前開被告既已繼承系爭地上權,均如前述,須先辦理繼承登記方得處分,而附表一編號1、2所示地上權雖因本院予以終止,惟該地上權登記仍然存在,且對於系爭土地所有權使用收益之圓滿狀態及經濟價值造成妨害,原告既為系爭土地之所有人,其本於前開規定,請求主文第2-3項之被告辦理繼承登記再塗銷地上權,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終止附表一編號1-2所示的地上權,及命㈠被告江瑞安、江自強、江依橙應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繼承人江瑞豐部分地上權(即土地謄本他項權利部登記次序1-15之地上權),和㈡被告林杋錡、江瑞安、江自強、江依橙應就附表編號1所示被繼承人江品諺部分地上權(即土地謄本他項權利部登記次序1-16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就被告徐錦旺、徐錦三、徐錦福、楊朝淵即徐淑慧之遺產管理人、劉覲中、劉覲國、劉文英、林杋錡、江瑞安、江自強、江依橙、蕭廣銘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和被告蔡瑞香、徐佳佳即徐寶玲、徐德聖、徐米梅、劉淑琴、徐志瑋、彭錦堂、彭喜鴻、彭茂勛、彭金蘭、彭美垣、彭滿五、彭美齡、彭家珍、蕭文忠、蕭睿嫻、蕭莉君就附表編號2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勝訴之因,係民法第833條之1於99年2月3日新增規定之故,且終止附表一地上權之結果,純屬利於原告。

本院斟酌上開情形,認本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較為公平,茲參照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之法理,命由原告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一:依土地謄本(卷○000-000頁)
編號 地上權人 坐落土地 地上權登記內容 1 ①徐錦旺、②徐錦三、③徐錦福、④楊朝淵即徐淑慧之遺產管理人、⑤劉覲中、⑥劉覲國、⑦劉文英、⑧江瑞豐(歿)、⑨江品諺(歿)、⑩江瑞安、⑪江自強、⑫江依橙共12人 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 收件年期字號:104年苗地資字第031141號 登記日期:104年5月18日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 存續期間:無限期 設定權利範圍:30坪 其他登記事項:(一般註記事項)建築房屋 蕭廣銘 收件年期字號:109年苗地資字第032552號 登記日期:109年6月29日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 存續期間:無限期 設定權利範圍:30坪 其他登記事項:(一般註記事項)建築房屋 2 蔡瑞香 收件年期字號:99年苗地資字第066161號 登記日期:99年8月9日 權利範圍:27分之1 存續期間:無限期 設定權利範圍:40坪 其他登記事項:(一般註記事項)建築房屋 徐佳佳即徐寶玲 收件年期字號:99年苗地資字第066161號 登記日期:99年8月9日 權利範圍:27分之1 存續期間:無限期 設定權利範圍:40坪 其他登記事項:(一般註記事項)建築房屋 徐德聖 收件年期字號:99年苗地資字第066161號 登記日期:99年8月9日 權利範圍:27分之1 存續期間:無限期 設定權利範圍:40坪 其他登記事項:(一般註記事項)建築房屋 ①徐米梅、②劉淑琴、③徐志瑋、④彭錦堂、⑤彭喜鴻、 ⑥彭茂勛、⑦彭金蘭、⑧彭美垣、⑨彭滿五、⑩彭美齡、⑪彭家珍、⑫蕭文忠、⑬蕭睿嫻、⑭蕭莉君共14人 收件年期字號:109年苗地資字第058910號 登記日期:109年10月14日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3分之1 存續期間:無限期 設定權利範圍:40坪 其他登記事項:(一般註記事項)建築房屋 附表二:被告附表
編號 被告 住址 1 徐錦旺 苗栗縣○○市○○○街000巷0號 2 徐錦三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4樓 3 徐錦福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4樓 4 楊朝淵律師即徐淑慧之遺產管理人 臺北市○○區○○○路○段00號10樓 5 劉覲中 新北市○○區○○里0鄰○○街00號6樓 6 劉覲國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之7四樓 7 劉文英 新北市○○區○○○街00號10樓 8 江瑞安 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 9 江自強 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號9樓 10 江依橙 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20樓 11 蕭廣銘 苗栗縣○○鄉○○路000號 輔助人 蕭正達、蕭送妹 苗栗縣○○鄉○○村0鄰○○路000號 12 蔡瑞香 苗栗縣○○市○○○街000巷00號 13 徐佳佳 (原名徐寶玲) 苗栗縣○○市○○○街000巷00號 14 徐德聖 苗栗縣○○市○○○街000巷00號 15 徐米梅 苗栗縣○○市○○○街000巷00號 16 劉淑琴 苗栗縣○○市○○○街000巷00號 17 徐志瑋 苗栗縣○○市○○○街000巷00號 18 彭錦堂 苗栗縣○○鄉○○村○○路00號 19 彭喜鴻 苗栗縣○○鄉○○村○○路00號 20 彭茂勛 苗栗縣○○鄉○○村○○路00號 21 彭金蘭 苗栗縣○○鄉○○村○○路00號 22 彭美垣 基隆市○○區○○街00號4樓 23 彭滿五 苗栗縣○○鄉○○村○○路00號 24 彭美齡 苗栗縣○○鄉○○村○○路00號(遷出國外) 25 彭家珍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26 蕭文忠 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 27 蕭睿嫺 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 28 蕭莉君 籍設臺北市○○區○○里00鄰○○路○段00巷0弄0號2樓 臺北市○○區○○里0鄰○○街000號11樓之3 29 林杋錡 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巷000○0號7樓 附表三:被繼承人江品諺之繼承系統表
被繼承人 第一順位繼承人 第二順位繼承人 第三順位繼承人 江品諺 61年3月2日生 111年8月26日歿 配偶 林杋錡 (繼承) 66年11月15日生 長女 江映緹(拋棄繼承) 89年10月7日生 父 江榮發 28年12月2日生 76年2月16日歿 兄 江瑞豐(繼承) 58年10月21日生 長男 江宗軒(拋棄繼承) 91年5月10日生 母 徐菊梅 39年9月6日生 96年2月26日歿 弟 江瑞安(繼承) 63年8月12日生 弟 江自強(繼承) 65年3月31日生 妹 江依橙(繼承) 67年8月26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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