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訴,445,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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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5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宗翰律師
被 告 徐銘堂(即林月瑞之承受訴訟人)




徐桂珠(即林月瑞之承受訴訟人)


徐文山(即林月瑞之承受訴訟人)



徐美珠(即林月瑞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徐銘堂、徐桂珠、徐文山、徐美珠為被告林月瑞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月瑞於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繫屬期間,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徐銘堂、徐桂珠、徐文山、徐美珠等共4人,有卷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為憑。

茲因繼承人徐銘堂、徐桂珠、徐文山、徐美珠等4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因原告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聲請命如主文所示之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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