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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5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宗翰律師
被 告 徐圍稚(即林岱樺之承受訴訟人)
徐逸蓁(即林岱樺之承受訴訟人)
徐文豪(即林岱樺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徐圍稚、徐逸蓁、徐文豪為被告林岱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岱樺於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繫屬期間,於民國111年11月1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徐圍稚、徐逸蓁、徐文豪等共3人,有卷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為憑。
茲因繼承人徐圍稚、徐逸蓁、徐文豪等4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如主文所示之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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