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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0號
原 告 詹佲勳
被 告 蘇金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1月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單、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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