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訴,75,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5號
原 告 戴蘭香

被 告 蕭淏仁 籍設苗栗縣○○鎮○○街00巷0號00樓 (遷移不明,國內公示送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程序法定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房屋等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0日對原告寄存送達,依法經過10日後生送達效力,此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查詢單、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不合法定程式,經命補正亦未遵期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