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重訴,11,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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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 告 苗栗縣三義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耀彬
訴訟代理人 羅佳元
被 告 張聰明

王大益
洪素珠

謝杏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

原告未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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