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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原 告 苗栗縣三義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耀彬
訴訟代理人 羅佳元
被 告 洪素珠
張聰明
王大益
謝杏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單、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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