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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華震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月華
代 理 人 徐純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7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7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有聲請人提出之網站公告資料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1年1月12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東田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淼貴 華震紙業有限公司 苗栗縣合作金庫苗栗分行 110年4月5日 4,200元 RY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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