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除,3,2022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羅銘雄即安昱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62號裁定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7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1 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年12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1年1月21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有據(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書記官 陳映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安昱企業社羅銘雄 億鑫油化有限公司 苗栗縣土地銀行 通霄分行 110年4月30日 36,750元 CN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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