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除,4,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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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欣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大樑
代 理 人 張心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71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7 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7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 年7 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網站公告資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1 年1 月24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附表: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71號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陳朝國 欣岳營造有限公司 台中市華南銀行竹南分行 110年7月15日 168,914元 J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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