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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李宜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2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1 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1年8月24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附表: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統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000000-0 1 1000 0002 統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000000-0 1 1000 0003 統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000000-0 1 1000 0004 統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000000-0 1 1000 0005 統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000000-0 1 1000 0006 統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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