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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周江鴻
訴訟代理人 吳佩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號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2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2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附表: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166-6 1 1000 002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167-8 1 1000 003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168-0 1 1000 004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169-1 1 1000 005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170-8 1 1000 006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E-157-4 1 10000 007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E-158-6 1 10000 008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E-159-8 1 10000 009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E-160-4 1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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