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除,54,2022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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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周意淑即冠福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鍾紫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3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並於111年3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

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1年9月8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附表: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合作金庫苗栗分行 苗栗縣政府 合作金庫苗栗分行 109年10月13日 100,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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