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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春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1號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8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8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股票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000000-0 1 1000 0002 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000000-0 1 1000 0003 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092-NX-0000000-0 1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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