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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9號
原 告 宋茜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發育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3萬4,08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惟依前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薪資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
二、請提出被告謝發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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