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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35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謝祥光
法定代理人 唐智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債務人謝祥光之記載,其下應增列「法定代理人唐智美,住同上」。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所為112年度司促字第6351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債務人謝祥光之記載,因謝祥光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須增列其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並對其送達方屬合法,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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