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2,司促,6662,2023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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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66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育嬋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2年11月30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表明債務人全名及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謄,該通知已於同年12月11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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