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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698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德芳教養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德芳教養院發支付命令,並未表明其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於同年月19日送達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因債權人迄未提出,致本院無從確認該債務人之組織型態,及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確為何人,亦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因之,此部分聲請應認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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