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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2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秀萍即承恭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承恭企業社之工商抄錄,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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