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2,司促,7650,2023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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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650號
債 權 人 真愛幸福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志聖

債 務 人 徐振康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5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1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亦有明文。

經查,徐振康設籍於新北市永和區且為苗栗縣○○市○○里○○街0巷0號建築物所有權人,其自民國(下同)111年4月起至111年12月止及自112年5月起至112年8月止所積欠債權人社區管理費之事實係發生於苗栗縣頭份市。

另經債權人對徐振康之苗栗縣○○市○○里○○街0巷0號地址寄發社區管理費催繳通知單,亦由其本人所簽收,有郵局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稽。

是徐振康之戶籍雖設於新北市永和區,惟上開原因事實發生地係於苗栗縣,應認本院有管轄權,是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屬適法,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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