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2,司執,35042,2024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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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5042號
債 權 人 李坤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鎮雄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因溢繳執行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所繳執行費應予退還新臺幣肆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而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此亦為強制執行事件所準用。

所謂溢收者,係指訴訟費用因誤會或其他原因而有溢收情事(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再字第41號民事裁定意旨)。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2年12月7日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已繳納執行費新臺幣(下同)肆仟元,有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

惟查,本件債權人前已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助字第1852號執行事件中繳納足額執行費肆仟元,並經註記於其所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106年度司票字第9421號民事裁定執行名義上,足認債權人本件所繳裁判費顯有溢繳,故依首開規定,本院應退還債權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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