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2,抗,35,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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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35號
抗 告 人 李坤鎔
李政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朱文宗等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17日所為之112年度司拍字第11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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