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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秀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聲請人之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
2 聲請人自民國110年12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等證明文件。
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並提出薪資袋或收入證明文件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
3 苗栗縣○○市○○里0鄰00號房屋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4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應一併提出(請提供自110年12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5 聲請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10年12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6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投保資料,並提出查詢結果回覆書。
如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保單,應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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