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陳來岳
相 對 人 陳來溎
關 係 人 陳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相對人陳來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第二項關於陳來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所為112年度監宣字第147號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宛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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