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温承國
訴訟代理人 王雪娟律師
林禹維律師
複代理人 洪國勛律師
被上訴人 王寶成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周銘皇律師
被上訴人 彭粉嬌
訴訟代理人 林瑞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111年度苗簡字第215號判決所附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11年8月10日鑑定圖」記載,應更正為「111年度苗簡字第215號判決所附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13年8月21日鑑定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所為112年度簡上字第35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理由欄關於111年度苗簡字第215號判決所附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11年8月10日鑑定圖之記載,係附圖誤載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李昆儒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