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2,苗小,1219,2024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121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李鳳郎
被 告 柯沅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7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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