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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1223號
原 告 蘇秀惠
被 告 古銘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差額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將其所所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銀行帳戶(下稱系爭帳戶)提供不詳之人使用,嗣該不詳之人所屬詐騙份子取得系爭帳戶後向原告為投資詐欺,致原告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至系爭帳戶,旋遭詐騙份子提領等情,業據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苗金簡字第36號判決有罪在案,並據本院調取該卷宗核閱無訛。
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前開損害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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