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2,苗簡,254,20240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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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254號
原 告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對照表,下同)
乙○○
丙○○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丁○○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林俊雄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254號與被上訴人盧璟豎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不服本院112年12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雖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繳裁判費之範圍,僅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判決意旨參照),且不包括上訴審在內(司法院院字第1373號解釋意旨參照)。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8萬7,000元(計算式:甲○○部分1,743,413元+乙○○部分1,840,226元+丙○○部分2,302,296元+丁○○部分2,201,065元=8,08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1,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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