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2,苗簡,601,2024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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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601號
上 訴人即
被 告 周卓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徐世霖 住○○市○○區○○路000號0樓
上列上訴人間因112年度苗簡字第601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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