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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693號
上 訴 人 呂冠霆
訴訟代理人 呂祈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昭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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