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761號
聲請人即
原 告 林鎮山
訴訟代理人 張順豪律師
相對人即
被 告 林秀卿等21人(如附表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事實、理由欄附表二中關於「收件字號苑裡字第00474號」記載,應更正為「苑裡字第000474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所為112年度苗簡字第761號之民事判決,主文、事實、理由欄關於「收件字號」記載,與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事實、理由欄關於「收件字號苑裡字第00474號」記載,應更正為「苑裡字第000474號」之記載,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被告名冊
編號 被告 住址 1 林秀卿 籍設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弄0號 住居所不詳 2 李林招治 住○○市○區○村里00鄰○○路000號6樓 3 林錦雲 住○○市○○區○○里0鄰○○路00號22樓 4 何林錦雪 住○○市○○區○○里0鄰○○路000號 5 林壁梅 籍設住苗栗縣○○鎮○○里0鄰○○00號 目前住居所不詳 6 林木星 住○○市○○區○○里00鄰○○路00號 7 林清海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號 8 林培祥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號 9 李郭秀美 住○○市○○區○○里0鄰○○○街000巷0號5樓 10 魏郭彩鑾 住○○市○○區○○里00鄰○○路000號8樓 11 郭清助 住○○市○○區○○里0鄰○村路000巷00號 12 郭淑茶 住苗栗縣○○鎮○○里00鄰○○000○0號 13 郭碧妃 住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號 14 郭漢淨 住苗栗縣○○鎮○○里00鄰○○巷0號 15 郭漢江 住○○市○○區○○里0鄰○○路00號 16 郭明昌 住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號 17 張郭麗卿 住○○市○○區○○里0鄰○○路○段00巷00號 18 郭麗娟 住○○市○里區○○里00鄰○○路000號 19 郭侶慶 住○○市○○區○○里00鄰○○○街0號3樓之5 20 郭巧雯 住○○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 21 郭泰元 住○○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弄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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