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7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旻浩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112年度苗簡字第774號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28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又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等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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