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2,苗簡,785,202401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785號
上 訴 人 古偉聰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785號與被上訴人張策越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不服本院112年12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萬9,018元(計算式:187,066元+8,433元+152,128元+21,391元=369,0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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