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2,補,1148,2024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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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4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林玉珍
林徐泰妹
林萬誠
林美芸
林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及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在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就附表所示遺產所為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並請求被告林徐泰妹塗銷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另將附表編號4至17所示動產返還予被告公同共有。
因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算至起訴時止為新臺幣(下同)661,554元,而其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如附表所示為1,314,398元,高於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主張之債權額661,554元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
編號 請求撤銷標的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被告林玉珍之應繼分比例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88 9,000 1/1 1/5 158,400 2 苗栗縣○○市○○○段0000000地號土地 95 9,000 171,000 3 苗栗縣○○市○○○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金額 32,540 162,700 4 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存款 894,995 178,999 5 華南商業銀行定期存款 1,000,000 200,000 6 郵政存簿-活期存款 42,149 8,430 7 郵政存簿-定期存款 1,000,000 200,000 8 郵政存簿-定期存款 500,000 100,000 9 農會-活期存款 1,234 247 10 欣興電-投資(2,122股) 43,607 8,733 11 聯電-投資(1,288股) 15,520 3104 12 微星-投資(2,203股) 68,031 13,606 13 凌陽-投資(2,203股) 22,690 4,538 14 宏碁-投資(7,000股) 110,250 22,050 15 日月光-投資(7,826股) 235,562 47,112 16 台積電-投資(6,297股) 654,888 130,978 17 矽品-投資(5,135股) 173,306 34,661 合計 1,314,3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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